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和骨干教师的学校,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研究高等农业院校党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问题为重点,发扬理论联系实践的学风,较为系统地对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骨干教师进行理论教育和素质培养,强化管理,注重实践,保证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与分工
第四条党校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合署办公,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常务副校长一名,由分管党建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设副校长一名,由马克思主义学院书记担任;设委员若干,由各二级学院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党校校务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党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领导党校工作的能力。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需要,研究和制定党校长远规划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三)认真分析、研究党校教育、教学、培训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党校教育、教学、培训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对党校年度教学计划与总结、党校阵地设施的规划、教学费用的使用情况、阶段性工作和教学中的重大事项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五)审定教学使用的教材、资料,聘任兼职教师。
(六)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校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
(七)完成学校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党校下设培训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
第七条 除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各二级学院设立分校,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分校校长由学院书记担任。
第八条 党校遵循分类指导、分级办学的原则。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教职工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的培训,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培训任务,党校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初级和高级两级培训的原则,分别举办党校初级班和党校高级班。党校初级班的培训由各二级学院分校按照积极分子培训初级班教学大纲负责组织实施;党校高级班的培训由学生工作部制定培训任务,党校、学生工作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党校负责教学大纲制定及授课、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员管理及考核)。
第三章 党校的教学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校和各学院分校要切实抓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紧密联系学员的思想实际,使学习理论同改造主观世界、增强党性锻炼、保持党员先进性、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强化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基本知识和政治觉悟,提高普通党员的政治素养和宗旨意识,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谋划水平,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党校的教学内容包括: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高等教育和“三农”领域热点话题与前沿问题;
(五)国内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形势探讨;
(六)其他相关政策解读。
第十一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将选派人员外出培训进修和内部集中培训有机结合,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灵活选取专题报告、小组讨论、专题研修、社会实践等途径,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四章 对学员的要求和考核
第十二条 严格日常考勤,学员要服从党校管理,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养成良好的学习和工作作风,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级干部、党员(教职工、学生)、骨干教师培训考核采取提交论文或心得体会文章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党校定期开展对处级、科级党员干部、骨干教师的轮训,以此作为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未经初级党校、高级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不得列入党员发展计划。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一直相对稳定的党校教师队伍。聘请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党员)、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书记、部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党员)担任党校长期兼职教师,每年至少承担一次授课任务;聘请部分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党校定期兼职教师;根据情况适时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党校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受聘的教师必须具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严肃认真的治学精神和教学态度;有探索和研究现实理论问题的勇气和水平;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党校校务委员会每年要研究1-2次党校工作;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
第十八条 党校日常运行经费及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